关于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财务总监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完美体育官方app下载,对你公司、梁熹、蓝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